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毛筱蓮 被告 林孜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6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簡佩珺法官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