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59號聲請人 林菜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 楊璨銘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住臺中市○區○○里○○○路○○○號7樓之6)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