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小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小上字第70號上訴人 張菀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4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民事上訴狀內本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小額事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雖以民事上訴狀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42號判決提起上訴,但並未於書狀上簽名或蓋章,依據前開規定,於法即有不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書狀內本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佳純
法官陳月雯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康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