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之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罰金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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