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32號聲請人 薛怡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林秀麗 │臺灣新光商業│101年11月20日│40,475元│0000000││││銀行西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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