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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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79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債務人 李偉吉 債務人 王嘉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偉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零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