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庭灃
(原名:凃政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庭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數罪併罰案件,如宣告刑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除經受刑人本人(不包括受刑人之法定理人、配偶,此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不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即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自屬不利於受刑人。綜上,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3號、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凃庭灃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檢察官尚不得逕行聲請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4年7月6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刑行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6頁)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參酌以附表編號第1至13號所示之罪,曾經本院於104年3月17日以104年度聲字第45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1年6月確定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判決(所犯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受刑人凃庭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2日晚上│101年4月24日晚上│100年7月24日下午│││7時許│8時許│4、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撤│臺中地檢102年度撤│臺中地檢102年度撤││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52、53、│緩毒偵字第52、53、│緩毒偵字第34、35號│││54號│5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27│102年度訴字第1627│102年度訴字第190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10.01│102.10.01│102.10.1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27│102年度訴字第1627│102年度訴字第1904││││號│號│號││├────┼─────────┼─────────┼─────────┤││確定日期│102.10.09│102.10.09│102.10.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974號(編號│字第13974號│字第11951號(編號│││1、2定應執行1年2月││3、4定應執行1年6月│││)││)│└────────┴─────────┴─────────┴─────────┘受刑人凃庭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5日凌晨│102年9月7日│102年9月7日│││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撤│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34、35號│偵字第2804號│偵字第280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04│102年度訴字第2435│102年度訴字第243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10.14│102.12.19│102.12.1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04│102年度訴字第2435│102年度訴字第2435││││號│號│號││├────┼─────────┼─────────┼─────────┤││確定日期│102.10.23│102.12.19│102.1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951號│字第1975號│字第1976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受刑人凃庭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月│││(判2次)│││├────────┼─────────┼─────────┼─────────┤│犯罪日期│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18日│102年8月28日│││102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827號│字第20827號│字第2082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1│103年度上訴字第101│103年度上訴字第101││事實審││3號│3號│3號││├────┼─────────┼─────────┼─────────┤││判決日期│103.10.02│103.10.02│103.10.02│├───┼────┼─────────┼─────────┼─────────┤││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1│103年度上訴字第101│103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3號│3號││├────┼─────────┼─────────┼─────────┤││確定日期│103.10.20│103.10.20│103.10.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917號│字第16917號│字第16917號│└────────┴─────────┴─────────┴─────────┘受刑人凃庭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8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5月│││(判3次)│(判2次)││├────────┼─────────┼─────────┼─────────┤│犯罪日期│102年4月22日│102年8月6日│102年8月9日│││102年4月23日│102年8月31日││││102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827號│字第20827號│字第2082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1│103年度上訴字第101│103年度上訴字第101││事實審││3號│3號│3號││├────┼─────────┼─────────┼─────────┤││判決日期│103.10.02│103.10.02│103.10.02│├───┼────┼─────────┼─────────┼─────────┤││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51│103年度台上字第451│103年度台上字第451││││1號│1號│1號││├────┼─────────┼─────────┼─────────┤││確定日期│103.12.24│103.12.24│103.1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聲請書誤繕為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69號│字第1369號│字第1369號│└────────┴─────────┴─────────┴─────────┘受刑人凃庭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8日│102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827號│字第2324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1│104年度上訴字第409│││事實審││3號│號│││├────┼─────────┼─────────┼─────────┤││判決日期│103.10.02│104.05.06││├───┼────┼─────────┼─────────┼─────────┤││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51│104年度上訴字第409│││││1號│號│││├────┼─────────┼─────────┼─────────┤││確定日期│103.12.24│104.05.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369號(編號1│字第7636號(聲請書││││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誤為7363號)││││刑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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