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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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1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明倫┌───────────────────────────────────────────────────────┐│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蔡振國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96年4月5日│21,000元│BA一0一00三││││││││七││├──┼─────────┼─────────┼───────────┼────────┼────────┼──┤│002│ 賴永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96年4月5日│71,695元│AG0三六五一八│││││功分行│││二││├──┼─────────┼─────────┼───────────┼────────┼────────┼──┤│003│ 范光增板信商業銀行台中分│96年4月5日│19,667元│TC0一六九四二│││││行│││四││├──┼─────────┼─────────┼───────────┼────────┼────────┼──┤│004│ 賴炳煜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6年3月31日│6,100元│JT五二七五一0│││││社水湳分社│││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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