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460號債權人 宋麗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秋澤 、基正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 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發票人即債務人賴秋澤
之支票九紙的請求金額為何?對發票人即債務人基正營造有限公司之支票2紙的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