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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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興泰陽舞台燈光佈景工程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裁定及執行後,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四二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因工程款給付請求權之債權,請求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持向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為假扣押之執行後,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2號卷宗,並參照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7年1月28日院隆97執全字第299號執行命令影本1件,並查相對人現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足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蔚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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