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 王碩彥 )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000000000(王碩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13日起裁定並執行羈押,嗣再經本院裁定於96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