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3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稱被告並無重傷害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自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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