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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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忠峻 債務人 劉瑞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暨以當月未繳金額達新臺幣伍萬零壹元至捌萬元者,每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