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1號原告 黃健安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被告 蘇文姬
梁家富 原名梁家祥. 梁家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住所「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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