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三八八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按依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意旨,僅泛言原審量刑過重,非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林旻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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