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88號聲請人 高瑞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憶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8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2000│││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