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阿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所為之105年度簡字第239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與附表所記載「新臺幣400元」更正為「新臺幣5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