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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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98號聲請人 王雪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9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摩根證券投資信託│摩根台灣基金│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