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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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53號上訴人 張淑玉 被上訴人 汪孝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上訴人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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