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賴宥琴 被告 鍾坤呈 (原名 陳坤呈 )上列被告鍾坤呈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58號),經原告賴宥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