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0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佳碧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石峯
李格之 李成之 李潔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2,97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賴昱廷附表:
編號請求移轉標的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新臺幣)面積(平方公尺)上訴人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1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61,3005,332.1968/100002,222,670元2同段110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3樓)房屋課稅現值:300,300元1/1300,300元合計2,522,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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