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4號附民原告 胡心瑀 附民被告 林秀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壢交簡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胡心瑀對被告林秀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廖奕淳
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泳儐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