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 鄭鴻益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被告 張珮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