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聿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聿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另受刑人於民國111年8月1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0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10月3日,現尚未執行完畢,復於112年7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7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