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家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淨重零點貳捌肆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壹零公克,餘重零點貳捌叁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家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6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MDMA1顆(淨重0.284公克),經鑑定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6月2日航藥鑑字第1003075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予以更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袁家駿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67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該案查扣之藍色圓形錠劑1顆(淨重0.2840公克,取樣0.0010公克,餘重0.2830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中心100年6月2日航藥鑑字第1003075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沒字第463號偵查卷宗第5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MDMA無疑。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