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丙○錦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不服民國99年4月21日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