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耀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耀堂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為認罪之陳述,本院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立傑法官陳鈴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