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泰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泰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1年、9月,嗣經減刑及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民國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3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正泰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4月27日以98年度訴字第70
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同年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於98年8月24日以98年度訴字第26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各罪,復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62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另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9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98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98年12月21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3月19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99
3號,認被告之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而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並於99年4月6日確定,上開數罪經送監接續執行,受刑人並於98年7月22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1月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3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