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0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被告 黃昱軒
鄭國隆 訴訟代理人 張鈞証 被告 林秀涼
田俊卿 周美瑜 訴訟代理人 陳新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