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字第2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23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昱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昱維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邱昱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並不可取,復衡酌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無前科素行,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羅技耳機、雷蛇電競鍵盤各1個,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乙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緩刑之宣告: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案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本案遭竊物品已歸還告訴人,本院認為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為使被告深切反省避免再犯,爰審酌本案情節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又被告若違反上開應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444號被告邱昱維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昱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1日下午2時32分許、113年4月17日中午12時5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NOVA資訊廣場200櫃-EcLife良興商店,分別以徒手竊取貨架上羅技牌耳機1副(價值新臺幣【下同】6,990元,已發還)、雷蛇鍵盤1副(價值6,790元,已發還),得手後離去。嗣該店店員 曾國棠 察覺上開商品遭竊,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曾國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昱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曾國棠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畫面擷圖及遭竊商品照片共14張、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檢察官劉玉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敬展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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