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85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固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惟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同法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丙○○(男、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養母甲○○(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惟養父母丙○○、甲○○分別於107年5月21日、112年2月19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養父母丙○○、甲○○間成立收養關係,養父母丙○○、甲○○分別於107年5月21日、112年2月19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父是我舅舅,出生後就被養父母收養在養家生活直到14歲北上工作,但養母從小虐待我,有養家哥哥已經過世,我有繼承養父母財產,是雲林土地,但土地持分所有權人太多沒辦法變賣,現生母生病,本家兄弟姊妹皆不願照顧,希望能回歸本家,這樣幫生母做一些醫療行為的簽名較為方便,本家生父母及兄弟姊妹皆同意,故請求終止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等語,有本院112年10月17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
四、查本院審酌上情,聲請人曾受養父母撫養,並繼承其土地,雖該地持分眾多不利變賣,但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價值有新台幣2,305,211元,且聲請人亦以收養人繼承人身分繼承收養人遺產,足徵有繼續雙方收養關係之意思,又收養人於收養時並無子嗣,可見當初收養聲請人應有延續香火之意義,並考量兩造間非僅為形式收養,倘准予本件聲請對於收養人有顯失公平之處。揆諸前揭法條說明,聲請人向本院為終止收養之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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