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債務人 陳大生 代理人 楊子莊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大生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裁定自民國107年12月24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3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收入證明切結書(見本院卷第114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000元,總清償金額為50萬4,000元,清償成數為
9.6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別無
其他財產,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8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3頁)附卷可參。而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6萬3,913元扣除必要支出47萬7,000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0萬4,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目前任職台灣智多利產業有限公司,其每月實
領薪資收入約2萬2,000元等情,有107年12月至108年3月間薪資結構表(見本院卷第115頁)等為證,尚非無據。
又債務人領有107年度年終獎金1,000元,相當每月另有83元【計算式:1000÷12=83】之獎金收入,則債務人平均每月實領薪資收入合計約2萬2,083元【計算式:22,000+83=22,083】。
㈢佐諸房屋租賃契約書(見調解卷第16至19頁),債務人居住
於新北市汐止區。核以108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萬4,666元之1.2倍即1萬7,600元【計算式:14,666×1.2=17,600】,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認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生活費用。則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清償7,000元,相當每月個人生活費支出1萬5,083元【計算式:22,083-7,000=15,083】等情,核以上開生活費標準,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債務人如何分配各細項支出,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萬2,083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1萬5,08
3元後之餘額為7,000元【計算式:22,083-15,083=7,00
0】,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524萬6,498元。││4.清償總金額:50萬4,000元。││5.總清償比例:9.6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0,520│214│├──┼─────────────────────┼─────┼───────┤│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4,359│473│├──┼─────────────────────┼─────┼───────┤│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1,004│415│├──┼─────────────────────┼─────┼───────┤│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9,851│947│├──┼─────────────────────┼─────┼───────┤│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6,763│1,450│├──┼─────────────────────┼─────┼───────┤│6│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63,579│1,152│├──┼─────────────────────┼─────┼───────┤│7│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02,295│1,604│├──┼─────────────────────┼─────┼───────┤│8│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56,040│742│├──┼─────────────────────┼─────┼───────┤│9│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2,087│3│├──┼─────────────────────┼─────┼───────┤││合計│5,246,498│7,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