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陳盈穎 被告 呂怡君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簡字第33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邱筱涵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