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2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字第26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德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處有期徒貳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處有期徒貳月」係漏載,應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參照上開說明,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