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簡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仲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所為一○六年度審交易字第四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仲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同年10月19日分案),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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