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63號

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複代理人 楊聖文 律師

洪弼欣 律師

被告 李艷華林李艶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86元,及自民國9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74元,及自民國9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至2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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