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66號上訴人戊○○
段226巷125號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2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黃嘉烈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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