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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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上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上易字第32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志誠律師
李振燦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413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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