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7號異議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異議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0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2項所定之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又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再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至486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聲明異議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04年8月10日所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惟系爭裁定為本院合議庭駁回異議人關於法官迴避之聲請,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2項所列之裁定,亦非受命、受託法官之裁定,又非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亦即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86條第1項所定得提出異議之範疇。異議人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許碧惠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