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86號聲請人 李烽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請說明應受聲請人扶養人 李豐吟 名下是否有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號3樓房屋暨土地各1筆,應受聲請人扶養人李○○名下是否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3筆,並請提出上開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收入數額:請陳報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每月領取補助款新臺
幣(下同)1,000元或750元之原因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游○○無法外出工作之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於民國104年2月13日領有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入金額1,716元一筆,請說明該原因為何,如與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有契約關係存在,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及每月繳納保險費用之證明文件,並陳報該保險解約後之價值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請提出應受聲請人扶養人因重度殘障需汽車
接送之醫療診斷證明文件。並應說明現住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法律關係為何及其必要性,如為租賃關係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繳納證明,及 陳明 共同居住之人數、關係及房租費用如何分擔或不能分擔之正當理由。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