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楊財隆
翁碧蓮 被告台灣麵多利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陸賀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至勝 被告 曾惠如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黃裕堯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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