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101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浚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