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93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張莉貞

一、原告與被告 宋志鴻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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