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93號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一、原告與被告 宋志鴻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