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賴妤菁 被告 蔡維濬 訴訟代理人 許秉燁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56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97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