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限制被告出境,係「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合先敘明。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傳訊及拘提無著,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發布通緝,同年六月二十三日返國入境時,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緝獲到案,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無羈押之必要,而於同年月二十四日諭知准予交保新台幣(以下同)五萬元暨限制被告出境在卷,其後則進行開庭暨囑託鑑定等準備程序。現被告又以經商為由,擬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陸續前往日本、義大利等國至十一月下旬返國,本院斟酌上情,認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之原因,否則不足以確認被告將於審判程序到庭。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正昇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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