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告 陳雪蘋 被告創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路○○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及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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