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世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世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查本件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上開所示之罪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業於103年7月2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頁)。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第四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附表:受刑人紀世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4月14日│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679號│字第4991號│偵字第13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4│102年度中交簡字│103年度訴字第300││事實審││3號│第2612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2月3日│103年4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4│102年度中交簡字│103年度訴字第300││判決││3號│第2612號│號││├────┼────────┼────────┼────────┤││判決│102年12月9日│102年12月23日│103年5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2號(臺灣臺│字第765號(臺灣│字第7941號│││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103年度執更字第│署103年度執更字││││1652號,編號1至2│第1652號,編號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至2已定應執行有││││刑1年2月,發監執│期徒刑1年2月,發││││行中)│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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