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06號、103年度執字第11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漢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陳漢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附表:受刑人陳漢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共│有期徒刑3月(共│││易科罰金,以新台│7罪),如易科罰│2罪),如易科罰│││幣1000元折算壹日│金,均以新台幣│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6日│103年2月26日、│103年3月17日、││││103年2月26日、│103年3月17日││││103年2月27日、│(共2次)││││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103年3月7日、│││││103年3月17日│││││(共7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60號│字第8684、9540、│字第8684、9540、││││10302、10563、│10302、10563、││││10564、11147、│10564、11147、││││11413、11435號│11413、1143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95│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事實審││號│1371號│1371號││├────┼────────┼────────┼────────┤││判決日期│103年2月24日│103年6月27日│103年6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95│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判決││號│1371號│1371號││├────┼────────┼────────┼────────┤││判決│103年3月31日│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0238號(羈│字第11867號(編│字第11867號(編│││押103年1月6日至│號2、3應執行有期│號2、3應執行有期│││103年2月10日、刑│徒刑1年,刑期104│徒刑1年,刑期104│││期103年7月26日至│年12月3日至105年│年12月3日至105年│││103年9月19日)│12月2日)│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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