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4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童士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零參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於97年11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2月1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查債務人於92年1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並約定於113年1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計息,並隨郵匯局利率機動調整,其中政府補貼利率固定為年利率0.25%,借款人就前二項利差支付實際利率(目前利率為年息3.005%)。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
(三)詎料債務人自96年3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6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童士峻(原│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86072│名 童財義 )│月16日起│││││元│││││├──┼───┼─────┼──────┼──────┼───────┤│002│新臺幣│童士峻(原│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3.005%│││164233│名童財義)│月2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童士峻(原│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86072│名童財義)│月16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002│新臺幣│童士峻(原│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64233│名童財義)│月29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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