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張世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張清榮 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2月18日起至94年1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3月23日止累計497,947元未給付,其中143,112元為本金;354,75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清榮於92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92年12月30日起至97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3月23日止累計264,918元未給付,其中101,955元為本金;143,459元為利息;19,50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清榮於92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3月23日止累計411,219元未給付,(其中106,337元為本金,304,88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張清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03月23日止累計530,135元未給付,其中144,040元為消費款;382,49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世晨(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43112│名張清榮)│3月24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世晨(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101955│名張清榮)│3月24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張世晨(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44040│名張清榮)│3月24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張世晨(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6337│名張清榮)│3月24日││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